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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赔443万!北京一老人因这个习惯,导致邻居受重伤

2021-11-29| 发布者: 沁阳信息港|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因在楼道堆放杂物起火致人伤残,近日,堆放杂物的事主及小区物业被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赔633万余元!其中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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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楼道堆放杂物起火致人伤残,近日,堆放杂物的事主及小区物业被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赔633万余元!

其中杂物堆放人老王赔偿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对633万余元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事件回顾

王先生是北京朝阳区某小区的业主,退休后,他和老伴长期将捡来的废旧纸壳等杂物堆放在楼道内。2020年1月27日晚10时许,王先生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燃烧引发火灾。

时年不满20周岁的邻居小瑞出门沿楼梯间向下逃生,因火灾产生了大量浓烟、灼热气流,小瑞不幸被熏倒、烧伤。

后经医院诊断,小瑞烧伤30%浅Ⅱ°5%深Ⅱ°15%Ⅲ°6%Ⅳ°4%全身多处,重度吸入性损伤、双眼烧伤、双耳烧伤,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左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体表瘢痕(除头颈部)。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法院判决

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在楼道内堆放易燃物品,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发现该隐患,导致在遇火种时发生火灾。因无法确认火种的遗留人即具体侵权人,王先生及物业公司应对小瑞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王先生及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小瑞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3万余元。王先生及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曾多次口头制止王先生的捡拾行为,并张贴禁烟通告,但物业公司没有权力清理堆放在公共区域内的业主杂物。但据法院查明,按照物业公司自行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纠正、排除;无法纠正、排除的,应向消防机构报告。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于火灾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更未纠正、排除,也未向有关机关报告。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此前,北京市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对起火原因认定为,可排除用火不慎和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因素。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可能存在遗留火种人,火灾的发生是堆放易燃物品与遗留火种相结合的后果,在火种遗留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王先生的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现综合评判确定王先生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后果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令王先生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不当,并予以改判。对于物业公司的责任,三中院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虽辩称对于业主堆放在公共楼道内的物品,由于所有权问题,自行清理可能涉及其他纠纷,物业公司也曾对拾荒的业主进行过多次劝说,但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只做到这种程度是远远不够的。法院认定,导致小瑞受伤的直接责任人是王先生和火种遗留人,但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对王先生及火种遗留人的侵权行为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周,北京市三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这份判决,除了在小瑞抢救住院期间,王先生业已支付的6万元医药费和物业公司已支付的44万元以外,王先生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小瑞赔偿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及损失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对小瑞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对于王先生无法偿还的部分,都将由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此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潇湘晨报综合综合北京晚报、广西消防、中国消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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